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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65):不定期租赁合同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9 10:40:14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215条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232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236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概念。不定期租赁合同,指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三种情形:


  ①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合同法》第232条);


  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


  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


  2.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粗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①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②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典型真题


  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的一套房屋,租期1年。半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00年·卷三·26题—D)


  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     B.次年1?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


  C.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1年   D.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


  [答案解析]答题依据:《合同法》第236条。

责编:蔡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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