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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积极要件。
(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无留置权。但《担保法解释》第112条规定的“紧急留置权”属于例外。所谓紧急留置权,指在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①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②动产须归债务人所 有。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时,债权人方 可善意取得留置权;③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
(1)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 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
(4)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 即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典型真题
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赂楼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年·卷三·54 题一AC)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贞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答案解析]①这是一个可争议的题目。考虑到顺着出题人的思路鮮析考题更为妥当一些,我们还是顺着出题人的思路来吧!②就花瓶的毁损,小贝的行为符合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老马可以对小贝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故C选项正确。③先得分析D选项。因为A选项以D选项为前提。若老马可对小贝的足球行使留置权,小贝就不能对足球的占有人老马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现在的问题是,老马对小马享有侵权损害赔偿的债权,若足球与该侵权之债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老马即可留置该足球。如果按照通说观点,因为足球是侵权之借成立的原因,故足球与侵权之债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出题人在本题中显然未采用通说观点,相反,出题人显然认为,“同一法律关系”应作最狭义解释,仅指动产是债的标的物的情形。作此认定,足球与老马的债权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了,老马对足球不能行使留置权。所以,出题人认为D选项是错误的。④基于前面的叙述,因留置权不能成立,老马对足球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小贝是足球的所有权人,对于该足球,小贝可对老马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⑤老马的花瓶摔碎后,老马对花瓶的所有权消灭,老马对小贝只有债权请求权,而无物权请求权。故B选项错误。
(二)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企业,且债权人在营业活动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使该动产与 被担保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要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债权人亦可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被称为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特殊性在于…(1)双方均为企业。(2)债权人基于营业关系而占有对方的动 产。(3)留置的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典型真题
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句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领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到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年·卷三·10题一C)
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
[答案解析]①在我国,一般而言,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均为意定担保物权,须经当事人合意设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存在法定抵押权和法定动产质权。因辽西公司与辽东公司无设立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合意,因而,辽西公司扣留电脑的行为不可能属于行使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的行为。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②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并且辽中公句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电脑的交付,电脑的所有权已经属于辽东公司。同时,由于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并且迁西公司基于经营活动依法占有应交付给辽东公司的电脑,虽然电脑和200万元货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双方均为企业,辽西公司可以行使商事留置权,依法留置电脑。故C选项正确。③根据民法理论,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a)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b)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c)不超过必要的限度;(d)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本题中,并不存在紧迫的情事,辽西公司不享有自助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属于须经两次行使才能实现的权利:
(1)符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的,留置权人即可留置动产。
(2)留置后,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人才可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3)留置并占有动产的权利。①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②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4)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具体而言:①对宽限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③留置的动产属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权人可以迳行实现优先受偿权,无须给债务人宽限期。
(5)其他权利:①收取留置物所产生孳息(《物权法》第235条)。注意:仅为“收取”而非“取得”。②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物权法》第条)。因留置权人过错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的义务(《担保法解释》第93、114条)。
(3)经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的义务。《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4)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四)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240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会因很多原因而消灭。比如: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留置权实现;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全部消灭;留置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的;等等。《物权法》第240条规定了两种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入所谓特殊事由,指的是仅适用留置权(不适用抵押权与质权)。这两种特殊事由是:(1)债务人另有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2)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物被他人侵夺的,若留置权人未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1年期限届满时,留置权消灭(见例)。
例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因甲不支付到期的修理费,乙于2009年4月1日留置该汽车。如09年5 月1日,甲趁乙不备,偷偷将汽车开回。①对《物权法》第240条须有正确理解。并不是留置权人乙丧失对汽车的占有那一刻,乙的留置权就消灭。不是的。②根据通说观点,乙的占有被甲侵占,乙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当然,乙也享有《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要乙行使该权利,回复占有,则乙的留置权并不消灭。③若乙自甲侵夺之曰起1年内未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则1年期间届满时,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乙的留置权也消灭。
责编:蔡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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