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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常识之民法(16):肖像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8 10:36:11

 1.概念。肖像权,指自然人对自己的面部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2.肖像具有“面部性”,肖像权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面部的部分,若不能反映人的面部特征,不能成为肖像权的客体。


  3.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有二(《民法通则》第100条):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肖像;②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如新闻报道、政府执行公务、公益活动),不侵犯肖像权。


  典型真题


  【例1】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解析】①本题甚具价值,注意知识点的结合方式。②制药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做广告),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甲的肖像,侵犯了甲的肖像权。影楼为制药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题目交代: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影楼与制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A选项正确。③该照片属于委托作品,根据《着作权法》第17条,无约定时,其着作权归属于受托人。故B选项正确。④影搂与甲之间成立了使用甲肖像权的合同,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影楼不得擅自将甲的照片提供给他人使用,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影楼也负有不得擅自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附随义务,现影楼违反了该附随义务,构成违约。故C选项正确。须注意: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均构成违约。⑤甲的照片为写真照片,常常包括一定的隐私信息(漏的比较多)。但是,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若隐私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披露了隐私,则隐私就不再是隐私。本题中,即使照片上有隐私信息,甲已经许可影楼公开使用该照片,这些信息就不再是隐私了。所以,制药公司使用该照片做广告就不会侵犯甲的隐私权。故D选项错误。


  【例2】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 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已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C.乙公旬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解析】①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若着作权人自行或者授权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 邶发表权用尽,他人也就不可能侵犯发表权了。本题中,甲已经将照片上传到网络上,即使没有人点击过,由于作品已经处于为公众可得而知的状态,甲已经发表了作品,其发表权用尽。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所谓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若甲拍摄生活照具有独创性,甲即对这些照片享有包括复制权在内的着作权,乙公司将生活照出版成书,又不具有合 理使用、法定许可等违法阻却事由,即构成对甲复制权的侵犯。故B选项正确。③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乙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甲的肖像,构成对甲肖像权的侵犯。故C选项正确。④如前所述,甲对其拍摄的生活照享有着作权。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的行为属于对甲发行权与获得报酬权的侵犯。须注意:侵犯着作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仅损害赔偿采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犯甲的发行权,无论丙是否具有过错,丙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追还侵权所得利润的无过错责任。若丙没有过错(善意销售人),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丙具有过错,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例3】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楼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路偿责任


  【答案解析】①肖像具有面部性,指自然人面部特征及其再现。乙医院使用的照片仅见甲的鼻子和嘴,没有再现甲的面部特征,未侵犯甲的肖像权。故D选项错误。②乙医院擅自将甲的姓名用于广告,属于盗用姓名,侵犯了甲的姓名权。故C选项正确。③《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釆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款给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了“避风港”制度保护。乙医院的行为构成利用网络侵犯甲的姓名权,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丙网站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丙网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丙网站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责编:蔡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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