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经典案例题八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7 15:19:44
案例八
质权
【案例】
1.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 (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
【解析】
答:(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马驹是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归原物的所有人,《合同法》第163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该条文只是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质押合同。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所以小马驹属于甲所有。
(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依照《担保法》第6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91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所以乙的质权的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马鞍、马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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