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重点简答题(1)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7 15:19:00
1、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一,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带来实体权利的消灭,诉讼时效后果是胜诉权的消灭;
第二,适用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完成后,当事人又履行的,法院可以追回,而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要求返还;
第三,期间不同。除斥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或延长。
2、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第一,各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没有份额之分,保人的份额只有在分割共有财产时才能确定;
第二,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
第三,共同共有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3、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它是债产生的根据之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方取得利益,是指一方因一定的客观事实而增加了财产;一方受到损失,是指一方因一定的客观事实结果而减少了财产,在经济上了不应有的损失;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须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之债的最主要的条件。
4、简述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人身权与人身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是专属权,不能像财产权那样,通过一定方式可在权利主体之间转让;第二,人身权没有财产内容或直接的经济内容;第三,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人身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5、论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创设。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物权的种类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物权的内容法定,即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第三,物权的效力法定,即各类物权具有怎样的效力,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依协议扩张或限缩各类物权的法定效力;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法定,即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同的物权于变动时所应采用的方法;第五,物权的取得方式法定,即物权因何种原因、方式与条件取得,均由法律规定,违反法定方式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能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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