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1)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4 17:41:08
第一章 导论: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调整的对象2、③民法调整的原则7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③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意义及分类
第三章 公民:
一.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一般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 监护(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设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监护人)
三.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年公告半年、4年或意外事故满2年公告1年)
四. 公民的特殊类型
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登记vs.承包合同)
2) 合伙(①概念及法律特征 ②合伙协议 ③入伙及退伙 ④合伙财产 ⑤合伙经营 ⑥合伙债务)
第四章 法人制度:①法人概念②法人分类③法人设立(设立原则6、成立条件4)④法人变更3情况、终止(绝对、相对终止) ⑤联营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合法、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作为够成要素、能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 以所需的意思构成(单方、双方)
2) 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双务)
3) 以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承担对价(有偿、无偿)(单务可能有偿、双务可能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
4) 以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实践性、诺成性)
5) 以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
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①明示(口头、书面、其他(视听资料、公证、登记、审核批准))+②默示(受遗赠人2月内没表示的接受的)
四. 附条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 概念: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依据
2) 条件特点(意定性、目的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
3) 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
4) 应当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理
五.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六. 无效民事行为
1)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 特征(①本质是违法性 ②确定无效 ③自始不发生效力)
3) 认定的几种情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论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纯利益合同有效)
C.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不知而为民事行为、因果关系)
D.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E.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F. 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G. 违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概念: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 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
3) 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
B)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
C)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
4) 撤销权(概念: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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