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49)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4 16:41:48
专题四十九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 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 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 时间为交付时间
1,基本规定:无特别规定,从交付时间
2,现实交付:送货上门---约定地点验收
代办托运---办理托运手续
邮寄 ---办理邮寄手续
自提 ---通知交货时间
指示交付:交付仓单,提单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3,动产依约定转移
---合同成立时
---交付完成一定期限后
---特定条件成立时
4,动产依法律规定转移
5,特别情形:
--所有权保留:具担保价值
--分期付款买卖:无约定的,适用交付主义
6,不动产依登记转移
--以登记记载时间为准
--特殊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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