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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3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3 11:39:43

   专题三十二 要约规则

  合同法

  1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5,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6,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7,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 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8,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 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 了准备工作。

  知识点

  1,要约的构成要件

  --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商业广告可为不特定)

  --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内容具体,确定

  --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2,区别于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又称要约引诱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分情况对待

  --悬赏广告不属于商业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

  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

  要约: 投标,拍卖(竟买)

  承诺: 决标(定标),拍定(卖定)

  合同成立:签定书面合同,签定成交确认书

  3,要约的生效

  --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效力:要约人有接受承诺义务,受约人有承诺权利

  --期限:由要约人规定

  4,撤回与撤消

  --撤回:未生效的要约(拍卖中不得撤回)

  --撤消:已生效但未获承诺之要约

  不可撤消的三种情形:有期限,明示不可撤消,已做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

  --被通知拒绝

  --被依法撤消

  --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

  --受约人变更实质内容

  --拍卖中有更高应价

  子法条

  合同法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拍卖法

  36,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

  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45,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51,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

  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5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

  交确认书。

  招标投标法

  10,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6,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17,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27,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45,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证券法

  83,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

  84,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责编:蔡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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