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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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认识的主体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
认识的客体是进入人的实践领域并与主体相联系的客观存在,即人的实践和认识的对象。
(2)认识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主要有:
第一,二者之间是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即认识关系。
第二,二者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即实践关系。实践关系是认识关系的基础。
第三,二者之间相互作用,主体对客体有能动作用,客体对主体有制约作用。
责编:蔡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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