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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医学伦理学考试当中属重点考察部分,本文就是对相关的法律内容做了归纳总结,其中内容较多,整理成表格方便大家复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于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 |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四章应急处理 |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
第五章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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