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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回避问题有什么?-民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9-03 09:18:16

 民事诉讼回避问题有什么?

1.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第44条的规定,有那些人需要回避。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8天的规定下列人员需要回避: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等等,而根据民诉解释第49条的规定,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的有关规定。

其中最常考的问题在于,证人用不用回避,答案是不用对于证人,他是了解案情经过的重要任务,他可以是相关的亲属,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他们回避了,那么必然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掌握清楚。

2.需要回避的原因?(法定原因)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但是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1)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③与本案但是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英雄案件公正审理的。

④接受倒是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回避方式

①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②当事人申请回避。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是是书面的方式。

4.回避的决定权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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