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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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基本药物遴选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国家卫生计生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
药外,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二)《基药办法》规定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①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②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③非临床治疗更好的选择的;
④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⑤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
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1.目录品种和数量调整依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和数量调整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①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水平变化;
②我国疾病谱变化;
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④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
⑤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责编: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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