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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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性质如下:
1.医患关系是信托关系
患者求医,把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交付给医务人员,从这个意义上讲,医患关系就是一种信托关系。“信托”中的“信”,是指医患之间的相互信任,“信任”是医患关系的基石。患者对医务人员信赖感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医疗工作能否正常开展和诊疗效果的好坏。如果患者对医务人员不信任,就谈不上真诚的医患关系,医务人员也就难以从患者那里获得确切的诊疗信息,就会影响正确诊断的确立及治疗措施的落实。“信托”中的“托”是患者“依托”医务人员之意。医患两方在对医学知识的占有和掌握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尤其是患者求医时的弱势处境和心态,难以保证在诊疗过程中完全平等、对等。医生具有医学知识,处于一定的主动地位,并具有对疾病的诊治权利和特殊干涉权等。国家赋予医生这些特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患者得到真实的负责任的医疗保健服务。
2.医患关系是契约关系
患者挂号就诊,住院患者办了住院手续,医患双方就形成了医疗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从法律角度讲,就形成了契约关系。医师在诊治疾病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案和措施,在患者及其亲属“知情同意”后,即成为医患间的一种诊治契约,这种契约关系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患者就医和医者行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医患在契约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公平的。契约关系是以自愿为前提的,尽管法律保护医生为患者提供医疗卫生保健和康复而享有的特殊职权,但这种契约关系中的自愿不是双方想怎样就怎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医学伦理原则,不得扰乱社会医疗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影响构建和谐的新型医患关系。
责编: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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