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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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比如说,甲乙两人是邻居,有一天下大雨,甲发现乙家的房顶漏了, 于是就主动过去把乙家的房顶给补好了。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无因管理。理解无因管理的第一点就是一定是没有义务的,如果说有义务的话,是绝对构不成无因管理的,比如甲是乙请的修房顶的工人,这就无法构成无因管理。第二点,一定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这里面的他人必须要是特定的人才可以,如果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共利益,也是无法构成无因管理。比如说,下大雪了,甲为了防止路过的行人滑倒摔伤,主动清扫大街上的积雪。第三点,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一定得是自愿的,不能被胁迫,欺骗等。
知道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后,我们还得去了解无因管理所带来的法律效力。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这里面需要大家注意的就是,在无因管理之后,管理人因为主动帮助他人,所以他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和利息是可以找本人偿还的,但是也仅限于必要费用和利息。比如说甲帮乙补房顶花了5000元,那么这5000元是为了这个事情必须要花费的,所以5000元和利息应该偿还。但如果说甲不仅补房顶,他还看乙的房子太破旧,又给他装修了一下,那么这就不能算是必要费用了,所以装修费用不能偿还。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比如说甲帮乙补房顶的时候,一不小心从房顶上掉下来摔伤了,这种情况下,甲因受伤所遭受的损失乙也应当偿还。这个主要是因为无因管理本质上其实就是好人好事,而我们的法律是要鼓励大家这样去帮助他人的,因为我们需要这个社会充满温情。如果说这个损失不需要偿还,那么大家估计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人自扫门前雪了,这样我们的社会只会越来越冷漠。所以我们民法上会有这样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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