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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究竟什么是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就事理而言,擅自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是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行为,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管理行为阻却违法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得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简单来说,无因管理制度旨在平衡“禁止干预他人事物”和“鼓励互助行为”两项原则,使法律上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法条进行分析可知,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1.管理他人事务。(1)必须为管理他人事务;(2)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3)管理的事务为合法事务。(4)管理的事务不能是纯粹宗教的、道德的事务和一般性的生活事务;(5)管理的事务不是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务或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务。(如婚姻登记)2.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1)如果主观为他人和自己,客观为他人和自己——构成无因管理;为他人意思的推测!(2)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误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可能成立不当得利。(3)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误把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假想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4)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主观为张三,客观为李四,构成无因管理。(5)符合他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自杀、履行抚养义务等,构成无因管理。3.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中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法定、约定)。构成无因管理后,管理人将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1.管理人的权利:必要费用请求权、所负债务请求权、所受损害请求权;无报酬请求权。2.管理人的义务:①适当的管理义务。管理人未尽到适当管理义务而致被管理人损害的,需负赔偿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管理人非故意、重大过失致损,不负赔偿责任(紧急情况下轻过失免责,但见义勇为除外)③报告、计算义务。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事务进行之状况报告本人,管理终止时,应报告始末。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孳息,应交付给本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之利益,应移转于本人。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其具体特征根据有三: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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