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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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安乐死一词来自于西方,愿意为善终即无痛苦、快乐地死亡或尊严地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在病人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已处于不可逆的濒临死亡且备受剧烈病痛折磨的状态之中,为消除其肉体和精神痛苦,应其要求,应用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死亡方式。
2.分类
(1)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
根据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是指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死亡的过程,又称仁慈助死。
被动安乐死,是指对需要依赖生命维持技术生存的病人不给予或撤除生命支持,任其死亡,又称为听任死亡。
(2)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
根据安乐死对象即被实施安乐死者的真实意愿,可以区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是指在安乐死对象自愿要求的条件下对其实施的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则指安乐死对象在非自愿或未明确表示自愿选择的条件下被实施的安乐死。
综合这两种标准,安乐死共分为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则指安乐死对象在非自愿或并未明确表示自愿选择的条件下被实施的安
综合这两种标准,安乐死共分为四种类型:自愿主动安乐死、非自愿主动安乐死、自愿被动
安乐死、非自愿被动安乐死。在这四种类型中,凡属非自愿类型的,都是有问题的。如果强追病人实现非自愿主动安乐死,则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会被各国的法律与道德严厉谴责和制截;如果是在病人失去表达能力的前提下由家属同意进行的非自愿主动安乐死,则类似于病人自己选择的自愿主动安乐死,虽然得到许多人的赞同,但目前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仍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会构成犯罪,在伦理上也存在着巨大的争议。而凡属自愿类型的安乐死,虽存在种种争议,但实施方式最终决定着安乐死行为本身的伦理或法律性质。若为自愿被动安乐死,则争议最小,在临床实践中,自愿放弃无望的抢救或治疗的现象虽显得万般无奈,但似乎已成为某种常态;而自愿安乐死则是人们追求安乐死的主要方式,但无论在伦理上,还是在法律上,至今人们仍争论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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