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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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重要组织形式。《宪法》第 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城乡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民主性。它是人民群众管理基层社会事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它由居民或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以民主的方式,通过说服教育、制订公约和守则等形式进行工作。
第二,自治性。基层自治组织代表本居住地区的居民行使自治权,是具有自治性质的社会组织。它在组织形态上独立于国家机关,是在居民或村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途径来实现目治的组织。
第三,基层性。它是我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相联系的组织,只存在于居民和村民居住地区范围内的基层社区,它所从事的工作也都是居民或村民居住地区范围内的、与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在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依据宪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由居民选举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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