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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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立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按照不同标准,对行政立法可以作不同分类。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例题】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规范性文件,这种行政立法属于( )
A.补充性立法
B.执行性立法
C.试验性立法
D.地方性立法
【解析】B。
三、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不仅应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且应体现在抽象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上。实际上,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实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有公平、正义的基础。民主立法原则体现在行政立法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参与,确认公众对法案的讨论和听证权,并建立对所提意见、建议是否采纳的答复制度。
2、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是人民行为得以协调、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政局和社会保持稳定的前提,是建立统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
3、可操作性原则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具有更贴近现实的特征,应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明确、体系完整、要求具体、针对性强,即做到切实可行
责编: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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