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1.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互相推诿。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别把关,互相制衡,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保证公正准确地开展诉讼活动。
3.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原则
该原则又称依靠群众原则,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把专门机关的业务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想念群众,尊重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专门机关的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4.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第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①刑事案件的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决定被告人有罪;②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必须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责编:ylm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