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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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第44条的规定,有那些人需要回避。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8天的规定下列人员需要回避: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等等,而根据民诉解释第49条的规定,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的有关规定。
其中最常考的问题在于,证人用不用回避,答案是不用对于证人,他是了解案情经过的重要任务,他可以是相关的亲属,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他们回避了,那么必然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掌握清楚。
2.需要回避的原因?(法定原因)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但是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1)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③与本案但是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英雄案件公正审理的。
④接受倒是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回避方式
①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②当事人申请回避。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也可是是书面的方式。
4.回避的决定权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责编: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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