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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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法检查及分级
临床常用的手法检查及肌力分级法系K.W.Lovett于1916年提出,以后具体操作后续有修改,但其原则未变。此法使受试肌肉在一定的姿位下作标准的测试动作,观察其完成动作的能力。由测试者用手施加阻力或助力。
(二)器械检查
在肌力超过3级时,为了进一步作较细致的定量评定,须用专门器械作肌力测试。根据肌肉的不同的收缩方式有不同的测试方式,包括等长肌力检查、等张肌力检查及等速肌力检查。常用方法如下:
.等长肌力检查;
2.等张肌力检查;
3.等速肌力检查。
(三)肌力检查的注意事项
为了使检查结果准确、稳定、具有较好的可重复性与可比性,应使操作过程严格规范化。注意事项如下:
1.采用正确的测试姿位,在等长测试时要特别注意使关节处于正确的角度。
2.测试动作应标准化、方向正确,近端肢体应固定于适当姿位,防止替代动作。
3.作适当的动员,使受试者积极合作,并处于适当的兴奋状态。可作简单的准备活动。
4.规定适当的测试时机,在锻炼后、疲劳时或饱餐后不作肌力测试。
5.每次测试都要作左右对比,因正常肢体的肌力也有生理性改变。一般认为两侧差异大于10%有临床意义。
6.记录时可采用绝对肌力或相对肌力,后者即单位体重肌力。作横向比较时宜用相对肌力。
7.注意禁忌证。肌力测试特别是等长肌力测试时,持续的等长收缩可使血压明显升高。测试时如持续地闭气使劲,可引起乏氏反应(Valsalva effect),对心脏活动造成困难,有高血压或心脏疾病患者慎用,明显的心血管疾病患者忌用。
8.注意肌力测试不适用于上位运动神经损害的运动功能评估。对于中枢性运动功能障碍的评估,应采用Brunnstrom法或Fugl-Meyer法,或上田敏法。
责编: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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