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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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1995年6月1日。
婚前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对于准备要结婚的双方来说,男女两人都有可能会患上影响结婚和生育有关的疾病,这一点就需要进行医学检查,也就是俗称的婚前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凡患有传染病而仍处于规定隔离期内的病人或正处于活动期的慢性病病人,如肺结核人、严重心脏病等应暂缓结婚。梅毒、淋病等性病和麻风病等患者应彻底治愈后才能结婚。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各种类型的先天性痴呆、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三)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责编: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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