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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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宪法监督的对象从规范设计而言,包括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一切机关、团体、组织及个人,但从能够具体审查的可操作性进行分析,仅包括《立法法》和《监督法》所明确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两高司法解释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
3.宪法监督的方式包括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经批准生效及备案审查两种,一旦经审查发现其与宪法相抵触,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对其加以修改并有权撤销。
4.宪法监督的启动途径有两种,一是经有关机关要求而直接启动,二是经除此之外的机关、团体、组织及公民申请而决定启动。享有宪法监督要求权的主体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建议权的主体包括上述五类主体之外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和其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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