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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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3.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责编: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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