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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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财产所有权
国家财产所有权,指国家对全民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点:
(1)主体唯一性,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2)客体无限广泛性,任何物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3)国家所有权并不由国家直接行使,而是由国家授权各级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来行使。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组织的财产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表现,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保护社会主义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手段。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则是各个集体组织。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则不能包括国家专有财产并一般要受各自经营范围的限制。
(3)集体组织则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和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无偿调用和占有集体财产。
3.公民个人所有权
公民个人所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公民个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责编: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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