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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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作为平等的双方,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使用。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改变其姓名,也不得要求妻随夫姓。
2.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协助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彼此相互协助、扶养。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4.忠实权。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5.离婚权。夫妻双方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
责编: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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