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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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诉讼目的层次论。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目的分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按照这一观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人权两个方面应当并重,不宜在直接目的的两个方面中确立一个优越的价值标准,当两者发生冲突而无法兼顾时,应当采取权衡原则,综合考虑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权衡利弊得失,作出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选择。这是目前通用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观点。
3.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论。这种观点认为惩罚犯罪与人权是抽象意义上的目的观。而要切实实现这一目的,还须确立具体意义上的目的观——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这种观点认为确立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相统一的目的观使得惩罚犯罪与人权的辩证统一得以具体化,并且引出了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冲突及选择这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这种观点主张,在刑事诉讼法中,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是基本统一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也会发生冲突,在这种冲突面前,应当选择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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