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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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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