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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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追行为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
2.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经济区。由毗连区开始的紧追限于外国船舶对该区所管制事项有关法律的违背;由经济区开始的紧追限于船舶对与该区域权利或大陆架权利有关的法规的违反。紧追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不得违背其他国际法规则和该国的条约义务。
3.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
4.紧追可以追人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第五,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责编: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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