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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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承认。这不仅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及各国的国内法中反映出来,还可以从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的其他实践中得到印证。
作为法律,国际法也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判断是非的标准、处理事件的依据等与国内法相似的一般法律特性。
对国际法法律性的质疑,主要是基于从国际法规则屡被违反的现实。对此,应该看到:在绝大多数场合,国际法的规则被各国自觉地遵守,以维持国际社会正常秩序和交往的有序进行。
其次,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实施不法行为的承担了法律责任。
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违法的情况下。这是国际社会当前的状态和性质造成的。从法逻辑学看,某些逍遥法外事实的存在一方面不能排除该违法行为的非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此否认国际法本身的法律性。
最后,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的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的。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国际法的地位,“国际法虚无论”和“国际法论”都失之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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