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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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方式不同。国内法是凌驾于国内社会之上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当然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单独制定国际法。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主要是调整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此外,在某种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3.强制的依据和方式不同。国内法强制力的依据是上升为意志的国内统治者的意志。而国际法的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之间的意志协议或说协议意志。相应地,国内法的强制力是由超越个体之上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器来和实施的。国际社会没有超越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长,但从本质上,当今的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4.发达程度不同。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国际法无论从规则体系、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国际法正加速完善和发展中,会更多地借鉴国内法体系中的法律原理和法律技术,并与国内法相互促进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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