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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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委员会
1、居民委员会的含义
根据现行《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2、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六个方面: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居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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