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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医疗卫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征收与征用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18 23:26:30

 一、征收

1、征收的基本概念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行使征收权,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征收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特权变动。《特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

2、征收的法律特征

征收具有五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2)征收的主体是国家;(3)征收是所有权转移的行为;(4)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5)征收的对象应当是不动产。

二、征用

1、征用的基本概念

《特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的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征用和征收的区别和联系

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国家以行政权命令征用财产,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这一点与征收相同。但征收是剥夺所有权,征用只是在紧急状态下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财产要返还给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因此征用与征收有所不同。

3、征用的条件限制

《特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征收限于不动产,征用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由于征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并可能给所有权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征用的采用亦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紧急情况;

(2)征用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使用后应当将选用财产返还权利人,并且给予补偿,但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责编: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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