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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医疗卫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反垄断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18 23:22:37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二、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三、反垄断法律制度

(1)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合同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5)反垄断法的豁免(或称除外、例外)条款。豁免条款是指反垄断法中专门设置的规定某些特定领域、某些特定事项或者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条款。即反垄断法对这些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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