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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医疗卫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共同原则(上)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18 23:22:37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该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第二,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应当忠于案件的事实真相,查明案件事实,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

3.适用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互不凌驾于对方之上,既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特权,也不允许对任何一方进行歧视,法律规范对任何一方是同等适用的。

第二,诉讼双方的权利平等。在诉讼中,双方有均等的机会和对等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

第三,人民法院有责任诉讼双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为诉讼双方提供同等的待遇,并为其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同等的便利。

责编: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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