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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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目的: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3.实施时间:1994年9月1日。
4.登记: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主要事项:
(1)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2)所有制形式;
(3)诊疗科目、床位;
(4)注册资金。
6.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3)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4)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5)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6)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7.病历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责编: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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