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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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表明,中国不采取联邦制,而是坚持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统一的国家内,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循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总道路前进,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各个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含着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任务的。这是在原则、大前提。二是在上述的大原则、大前提下,一切有着自己或大或小的聚居区(可以构成相当于县一级行政区域)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实现其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这也是一个不可动摇的原则。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式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形式上比较灵活。从行政地位来看,有三种级别:根据规模大小,已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和3个自治旗。再从民族的构成来看,又有三种情况:
(1)以一个人口较多、聚居区域较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其他的一个或者几个人口较少、地域较小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在内的民族自治地方;
(2)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3)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这种形式多样性,也可以说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点和特点。
四、民族区域自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制度
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中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制度: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地了少数民族人民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实现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第二,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过程中,党和国家始终坚持贯彻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和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保证了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又了国内民族的平等地位和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这个制度把国家的统一和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把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发挥各民族及各自自治地方的积极性、创造性,把祖国的昌盛和各民族的繁荣发展妥善地结合起来,因而是极其优越的基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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