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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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商业银行的基本概念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该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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