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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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即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范围。
(一)主债权
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予以担保的原本债权。该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设定时予以登记,以使其确定和明确。
(二)利息
利息是指由原本债权所生之孳息。在通常情形下,无论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期内利息或迟延利息,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四)抵押财产的孳息
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为加害给付时应向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支付的赔偿款项。除法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以登记为要件外,约定的违约金应当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保全抵押权的费用
这是指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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