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政府的基本要义
法治政府是按照法治原则动作的政府,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与责任政府的有机统一。
法治政府首先是有限政府,即政府的组织、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其次,法治政府是服务政府,即政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任务是为人民服务。此外,法治政府也应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是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义。
2、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
《多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主要有:
第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动作直辖市、公正透明、廉洁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第二,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
第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多方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第四,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多方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有效、诚信。
第五,有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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