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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医疗考试-医疗卫生法规——医疗机构开展诊疗工作的职业条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4 22:51:42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四、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责编:y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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