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以下制度:
1.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列入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2.年度报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公民、组织的申诉、复议与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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