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
1.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4.除了前面三种情形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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