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一)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体现
1.定罪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都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不能因人而异去对同样的犯罪事实确定不同的犯罪性质。
2.量刑平等
在犯罪性质相同情况下,如果具备相同的犯罪情节,应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
3.行刑平等
执行刑罚时,按照监狱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允许有特殊的受刑人,在执行减刑、假释等行刑制度上不允许有特权人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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