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1 19:47:25
1.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3.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2)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4)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6.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7.经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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