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损害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要赔偿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书。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应的义务,造成患者损伤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主体是该缺陷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和不合格血液的提供机构;需要赔偿的,又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患者有损害,对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进行了如下规定: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在何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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