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3)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4)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5)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6)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7)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8)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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