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献血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3.献血管理部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4.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5.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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