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规——医疗事故的处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1 17:37:53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主要包含以下构成条件:
①医疗事故的主体: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②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过失;
③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的不良后果;
(2)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的医学科技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医疗事故分级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损伤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4.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病例的封存与启封
(1)发生医疗事故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由医疗机构保管
(2)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由双方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技术的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的鉴定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成的专家库进行。
(2)医疗事故鉴定细则
①随机抽取;②合议制度;③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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