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规——处方的开具以及调剂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1 17:37:53
处方的开具:
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需要医师注明有效期,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不得超过7日的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医师注明理由。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住院患者,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处方的调剂: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员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员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3.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可调剂。
4.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5.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医院的名称,处方的编号,患者的性别,年龄等),正文(药名,规格,数量,用法等)和后记(签名,盖章,金额等)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6.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7.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格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8.药剂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四查: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查用药合理性。十对:科别,姓名,年龄,药名,剂型,规格,数量,药品性状,用法用量,临床诊断。
9.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的处方,不得调剂。
对于处方的开具中的时间,需要各位考生准确的记忆,考试的时候经常会考到。其次,处方调剂中的第3、5、7、8、9条也是经常会考到的,需要各位考生理解记忆,因为考试的时候喜欢出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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